2021年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考试考生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

时间:2021-03-11浏览次数:10256

第一条  为维护2021年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考生公平考试的权益,特制定本处理办法。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院将有权判定考生成绩为零分:

(一)不按照考试要求环境布置考场,监控镜头恶意调至不规范视角,考生身体、双手、头部部分或者全部置于监控画面之外,或者被其他物品遮挡;

(二)考试过程中,有其他人进出考生所在房间;

(三)考试过程中,随意离开座位,和其他人沟通交流;

(四)考试桌面除规定的考试物品外,放置其他杂物;

(五)考试过程中出现恶意遮挡监控、黑屏和画面或者声音缺失等;

(六)考试过程中,左顾右盼,打暗号或者手势,随意出声说话;

(七)监控拍摄光线过亮,导致监控画面反光,或拍摄光线过暗,监控视频模糊不清;

(八)考试时佩戴耳机,包括头戴式耳机、入耳式耳机、耳麦、胸麦等各类监听设备;

(九)考试过程中监控手机的监控界面切换至其他程序;

(十)考试期间,考生将手放在桌下,或伸出监控画面。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院将有权判定考生成绩为零分,并取消考生录取资格:

(一)找人替考,由他人协助考试,或用各种手段来逃避人脸识别环节;

(二)考试过程中,用拍照、录像、录屏等方式将考题进行传播、泄露;

(三)考试过程中,故意退出考试系统,恶意查找答案;

(四)考试过程中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如手机、提词器、胸麦、分屏数据线、投屏设备等作弊工具;

(五)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六)通过QQ、微信、手机短信、邮件、虚拟机等通讯工具或共享电脑桌面等任何方式传递远程考试信息;

(七)视频背景不真实,使用虚拟背景,或使用美颜设备;

(八)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四条 如若考生有上述行为,将由学院考试违纪作弊联合工作小组共同对学生行为进行违纪或作弊认定,考试成绩记为零分,作出处理意见并报备学院。作弊材料上报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作弊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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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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